高空抛物致人伤残,找不肇事者,怎么办?
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的规定,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难以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时,根据“公平原则”,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,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。
倘若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,通过高空抛物行为而实施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行为,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,应结合具体事实依法审查决定是否以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等犯罪论处。
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高空抛物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,可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,在必要的时候,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。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高空抛物犯罪行为,应当负刑事责任,并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关于精神病人实施高空抛物犯罪行为,依照刑法第18条的规定处理。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,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,不负刑事责任,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;必要时,由政府强制医疗。